经营范围
法律、法规、国务院决定规定禁止的不得经营;法律、法规、国务院决定规定应当许可(审批)的,经审批机关批准后凭许可(审批)文件经营;法律、法规、国务院决定规定无需许可(审批)的,市场主体自主选择经营。(自治县人民政府授权范围内的交通、水电、林、牧、渔业、旅游、教育、卫生、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投资、开发利用;国有资产收购、置换、投资、担保、转借;土地收购储备;建筑材料生产、销售;移民搬迁建设项目投资;房地产开发;商品房出售;物业管理(国家法律法规禁止或限制经营项目除外;涉及须经许可经营的项目,凭有效许可证规定期限、范围经营)。)